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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10月30日, 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悉,2016年10月15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何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10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10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535233元,判决生效后,十被告未履行。2016年10月26日原告何某某向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十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十被告履行生效判决并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执行过程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向法院补充报告。期间,杨某甲、杨某乙在履行了5万元后,便多次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剩余借款。2017年8月24日,杨某甲、杨某乙将以杨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案件被告之一)出租给银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为逃避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义务,合同签订后,杨某甲、杨某乙向该公司提供他人账号,该公司将100万元租赁费转入该账户,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庭审中,二被告认识到自己失信行为的错误,十分懊悔,当庭认罪。案件将则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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