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因电动自行车摔倒滑入拖拉机尾部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年10月16日晚,原告仇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灵武市新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兴镇某电线杆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摔倒后滑入前方被告晁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四轮平板车尾部,造成仇某某颅骨骨折,车辆受到损坏。后仇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在此期间,晁某某向仇某某支付了2600元赔偿款。后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仇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21年9月,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罗刚通过电话多次尝试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组织双方开庭。随后,法官综合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意见,结合双方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 晁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因晁某某未购买交强险,其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仇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而交强险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8000元,本案依法认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总额为14725.44元,正好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所以晁某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仇某某全部损失。于是,法院依法判决晁某某赔偿仇某某各项损失12125.44元(扣除已经赔付的2600元)。案件宣判后,晁某某主动向仇某某赔偿了损失,但也十分后悔没有为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使用农用车辆时,需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的意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农户为节省相关农用车辆养护费用而没有购买交强险,但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农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就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先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广大农民朋友切莫因小失大,一定要积极为农用车辆购买交强险,同时也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