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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个人合伙谨防“掉坑”

   个人的人力和财力有限,很多人在创业时会选择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一方面可以保证资金充足,另一方面可以风险共担、降低个人投资风险。殊不知,很多时候,合伙前哥俩好,合伙后反目成仇。

  2019年6月,王某某欲承包崇兴镇改造项目,因资金紧张,与原告陈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双方未对出资方式、数额、缴费期限、利润分配进行约定。2019年7月24日,王某某以其独资的某工贸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改造协议书各一份,约定由某工贸公司承包改造工程。工程完毕后,王某某收到工程款项105.77元,支付陈某30万元拒绝对合伙收益进行分配,无奈,陈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合伙收益

  因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多为自己制作,票据多为收据等非证实票据双方在合伙期间各自支出,未进行正规出纳,更无法区分实缴金额与实际支出,不能确定实缴出资比例同时被告王某某始终抗辩认为双方无合伙协议,非合伙关系,陈某仅为其雇佣的工地管理人员。以上种种给查明案件事实造成诸多困难,最后经过承办人组织两次庭审及庭后两次质证,才最终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协议,对合伙支出进行了认定,并对合伙收益进行了分配。原告陈某获得20万元利润分配。

  法官提醒:虽然陈某这次官司打赢了,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陈某也付出了巨大的时间代价和相应的诉讼成本。故而提醒广大创业者,合伙涉及资金投入、亏损共担、利益共享等多方面内容在合伙之前若未能对合伙的投入、支出、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就很有可能因约定不明哑巴吃黄连希望创业者在合伙之前,谨慎选择投资人,认真签订好合伙协议,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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