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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法院:72小时高效化解近400万合同纠纷

      近日,灵武法院崇兴法庭从立案到结案仅用72小时就高效化解了一起涉案标的近4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真正发挥了以能动司法引导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以法治护航良好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

案情简介

20226月,某农牧公司与赵某协商一致,将其公司院内的多个建设项目发包给赵某进行施工。赵某陆续完成施工并经农牧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双方经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747万元,农牧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后,下剩397万元一直未向赵某支付。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一波三折

立案后,承办法官马晓雪敏锐地察觉到该案有调解的余地,当天便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农牧公司表示最近公司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正在筹措资金准备偿还欠款,希望原告能够撤诉,以降低案件对农牧公司融资的影响。在农牧公司积极的调解态度和法官马晓雪的释法说理下,赵某同意宽限农牧公司一段时间。于是双方决定于第二天到法院拟定和解协议。

双方在拟定协议期间,你一言我一语,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时间在唇枪舌剑中不断地向前走。农牧公司提出部分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扣减相应款项,原告一听要扣款也变了脸色,认为工程早已竣工验收,被告之前一直未曾提出有质量问题,现在提出有问题并且要扣减款项是故意为之,于是不愿再案外和解,要求继续走司法程序。即将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又陷入僵局……

锲而不舍纾困解难

法官马晓雪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又转换了思路再次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决定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个突破口进行“攻破”,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询问农牧公司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者鉴定结论,能够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农牧公司都表示自己无法提供。于是,法官向农牧公司释明,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经过一番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农牧公司同意调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赵某也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一起涉案标的近4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至此圆满的画上了句号。

灵武法院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本案以72小时高质高效的调解成功化解纠纷矛盾,减轻了企业诉累,让双方企业快速回归了市场,恢复了正常经营,真正实现用最快时间、最高效率解决纠纷,切实以司法之力保障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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