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证办好了,真的很感激你们。真心实意的为我们着想。”看着这条短信,立案人员很是欣慰,并回复了短信“不客气”。
2014年春节过后,一位当事人拿着诉状来到立案庭,经立案人员审查,该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产生新的争议,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王某得到结果后无可奈何,唉声叹气,并在立案庭述说其遭遇。王某离婚时法院判决房屋一套归其居住,两个子女由其抚养。现在,其每天在外打工以维持她和两个孩子的生活。现在该小区业主都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她也拿上判决书及房屋销售合同到房管局去办理房屋产权证,房管局却因法院没有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为由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只能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经调查,判决书确实判决了房屋使用权,而对房屋的所有权未予判决。后经与主审该案的法官沟通,原来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王某与前夫离婚时,其房屋属于安置房,在购置五年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据此,我院判决双方离婚时,房屋判决由王某使用。现房屋已可以办理房产证,王某与其前夫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异议,王某一方及双方多次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房管局均因判决书仅判决了房屋使用权,而房屋销售合同中签订者为王某某为由拒绝给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奈王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灵武法院立案人员审查认为,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无争议,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但基于当事人多次办理房屋产权证未能如愿,也为了保护其权利,便与原审理该案的法官沟通,认为现房管局不予给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在理解法律适用方面出现分歧。于是由办案法官多次与房管局交涉,房管局同意,在王某与其前夫共同到场的前提下,愿意为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办案法官领着双方当事人到房管局,协调处理此事。最终让王某如愿办理好了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