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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法院: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20141月,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经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何某以被告杨某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杨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被该院判决不再适用定金法则,按照实际数额5000元返还。

2013年,做苗木生意的何某找到苗木供应商杨某,要求杨某于当年426日前向何某供应一车臭椿树,并当场向杨某交付定金5000元,合同对苗木的规格和质量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约定如果杨某不能于426日交付所需树苗,则合同解除,卖方杨某将双倍返还定金。2013423日,何某再次前往杨某某的苗圃,打算再定一车白蜡树时发现杨某种植的臭椿树与其需要的臭椿树并不是同一品种,何某当场告诉杨某停止臭椿树的供应,杨某也当场表示同意。事后何某又以杨某违约为由,让其双倍返还定金,杨某某拒绝返还。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违约,423日原、被告对停止供应臭椿树的协商视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合同定金应按实际数额5000元返还给原告。

释法: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责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数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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