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受害人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古青高速公路上与前方由被告马某甲驾驶被告马某乙所有的机动车追尾相撞,致受害人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十三大队认定,受害人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甲负次要责任。后死者徐某的家人因与被告对受害人徐某死亡的损失协商未果,徐某家人将马某甲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
本案第一次开庭后,因为原告举证的关于死者徐某是城镇居民的证据并不充分,本着照顾死者家属情绪及核对案件事实的态度,主审法官与书记员特意去了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派出所及惠西社区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结果仍不能确定死者徐某在事发前一年居住在城镇。第二次庭审时,法官耐心的做了保险公司的工作,希望保险公司能尽量考虑死者家属的生活状况,不论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是法院的调查取证,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徐某死前在城镇居住达一年之久,但其妻子确实在惠农红果子镇某幼儿园从事幼教两年时间且此期间徐某与妻子也并未分居或离婚。
法官多次做原告的工作,保险公司也积极与上级沟通后,保险公司决定以按照有利于原告的方案进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折中调解,本案达成被告保险公司向徐某家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的调解协议,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通过调解方式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