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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 | 灵武法院人身保护令全力护“她”

 编者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然而,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面对家庭暴力,能给你“撑腰”的不只是你的家人,还有法律。

在反家庭暴力的道路上,灵武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职尽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近日,灵武法院收到一起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经审查后,承办法官迅速制作并发出人身保护令,以最快速度筑牢妇女儿童人身安全“保护墙”。

案情回顾

申请人芳芳与被申请人大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芳芳与大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大强酒后持刀来到芳芳的工作地点,用刀背击打芳芳头部,导致芳芳头部受伤。后派出所给予大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芳芳担心大强再次对自己及亲属进行伤害,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快速筑牢“保护墙”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迅速了解案情。结合芳芳提供的医院门诊病例、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大强对芳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大强骚扰、跟踪芳芳及其亲属。同时向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的派出所及居委会送达此令,督促大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寄语

家庭本应是温馨的港湾,但家庭暴力却让它蒙上恐怖的乌云。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如果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求助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1. 由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2. 向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 申请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4.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5.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搜集什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6.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7.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多长时间?如何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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