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一16岁女孩“结婚”一个月后离家出走,男方以同居关系析产起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
2013年5月1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按照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被告年龄未满18周岁,双方未能领取结婚证书。原告张某向被告韩某个人赠予黄金首饰共计96克,纳彩礼54000元,被告韩某家人将收到的54000元彩礼,以陪嫁物的形式为原、被告双方购置财物,花费2万元。原、被告共同生活后,被告韩某于2013年6月17日离家出走一直未归。
灵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为此,原告赠与被告的黄金首饰,归被告个人所有,其个人负有保管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黄金首饰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