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好心将房屋借给妻妹居住,不曾想妻妹离婚后,昔日的妹夫却赖在房子里不搬走。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让法律帮自己将妹夫“请出家门”。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的房屋。
2005年9月,原告张某购买单位建设的职工福利住房一套。2006年3月,张某的妻妹即本案被告陶某与另一被告刘某结婚,因二被告无房居住,张某便答应将购买的上述房屋借给二被告使用。2012年6月,二被告离婚。原告催要房屋,被告刘某拒不返还,且被告欠缴的采暖费及物业费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为此,张某向灵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用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05年9月,原告张某与其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职工购房合同并向公司交纳了购房款,原告是诉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被告陶某、刘某结婚时借用原告的房屋。2012年6月,二被告离婚后,被告陶某搬出该诉争房屋,由被告刘某继续居住至今。被告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依法返还借用原告的房屋。被告陶某已搬出诉争的房屋,不具有返还房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