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互联网招标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经过多方取证,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项目部及王某签订的无效施工合同;限令被告王某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安全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
2013年8月,被告王某以某公司项目部综掘二队负责人的身份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某公司相关工程招标事宜,原告得知后多次与被告王某联系,并亲自到实地考察。后双方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工程,且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安全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给被告100万元安全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分四次向被告支付了80万元,并从老家浙江高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等二十余名工人参与工程施工。工人、设备到位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进行具体施工,但被告不断推诿,不向原告划清工作范围及工作地点。原告等待40余日后,无奈向某公司相关部门查询此事,得知被告并不具备对外发包权。在得知此事后,原告向被告追讨先前交付的80万元保证金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被告在向原告返还了70万元保证金后,对下剩10万元保证金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拒绝返还及赔付。为此,原告向灵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及利息并支付为此支出的人工工资及损失费用。
经灵武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王某以某公司项目部名义将工程违法交给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原告陈某,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未实际履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故该院依法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13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据相关法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王某返还下剩工程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工人上岗培训费用4940元的诉讼请求,培训事宜已实际发生,应向原告返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工人人工费用、工人遣返费用、工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证据缺乏证明效力,该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以某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