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下旬,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员在原告的指引下,来到了唐城商业中心一所KTV里给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之一韩某送达开庭传票。
进入该营业场所后,法院工作人员并未见到韩某本人,遂向收银台的一位女士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且询问了该KTV是否属韩某经营,韩某此时是否在店里。女士肯定了该KTV确属韩某,只是韩某不在此处,并说自己系韩某的妻子,对于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可以转交,但是拒绝签字,法院工作人员便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将开庭传票交给了该女士。
就在法院人员即将离开该KTV之时,被告韩某从二楼走了下来,法院工作人员见状就向韩某讲述了原告起诉的事及传票的送达,韩某还未听完就夺过了书记员手里的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撕毁,后扔到了书记员的怀里。此时,另外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就给庭长打电话汇报了此事,庭长表示让送达人员不要离开,法院即刻派法警去KTV。韩某听见电话,随即夺走了已经被他撕毁的送达回证,并塞到了自己的口中。
灵武法院民一庭庭长、案件承办法官及两名法警随后赶到了该KTV,将韩某带到了法院,韩某在庭长及承办法官的询问下,一直声明自己喝了酒,才没控制住自己的行为,撕毁了法院的送达回证。听闻此理由后,法官向韩某表明,因为醉酒撕毁法律文书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撕毁法律文书,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韩某知道该规定后,立刻向法院办案人员承认错误,说自己太莽撞,并向送达人员道歉。鉴于韩某认错态度良好,法院最终决定保持对韩某行为追究责任的权利,一直到韩某配合法院处理好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止,韩某也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