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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丨“免费领养猫咪”模式下遇到“星期猫”,领养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随着“宠物经济”不断升温,在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商场经常能看到以“免费领养”“爱心领养”为宣传的猫咪领养店铺。然而,此处的“免费”实际并非真正免费,领养人通常被要求以分期购买猫粮等宠物用品的捆绑方式进行领养。有人认为,“免费领养猫咪”背后隐藏着“贷款养猫”的套路。

 

争议问题:

“免费领养猫咪”这种新兴的宠物消费模式下,如遇“星期猫”(注:即在销售时处于疾病潜伏期,出售后一星期内发病的宠物猫)的情况,领养人能否单方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分期付款?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领养人不能单方解除。“免费领养猫咪”应认定为以猫咪为赠与财产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合同中,仅受赠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在“免费领养猫咪”模式中,领养人作为受赠人,不具有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免费领养猫咪”名为领养,实为买卖。宠物店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猫的义务。购买到“星期猫”,消费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倾向意见:

若商家在签订《领养协议》之前,对协议约定的具体条款、领养人需要承担的义务、支付款项的数额和方式等都作出明确告知和解释,领养人没有陷入错误认知而自愿签署,该《领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领养人有义务履行,即有可能出现“猫死贷不消”的情况。但在宠物店明知猫咪存在健康瑕疵却故意隐瞒的情形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此免费≠真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所附条件与赠与人承担赠与财产的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合同性质将发生变化,不再是赠与合同。“免费领养猫咪”模式中的店铺与领养人签订的《领养协议》虽名为领养,但其目的是通过买卖猫粮等宠物用品实现盈利。猫咪虽形式上是无偿送给“领养人”的,但通过猫粮等宠物用品的分期购买,店铺一样可以收回猫咪的成本,甚至还可以盈利,店铺仅是换一种名义收回对等的价值,这符合买卖合同的双务、有偿等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故通过分期购买宠物商品方式“免费”领养猫咪的人,实际上是买方而非“领养人”。

其次,宠物店具有瑕疵担保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出售活体动物的宠物店需要取得相应的营业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店有责任确保交付的猫咪在交付时是健康的,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不应出现健康问题。

最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宠物店交付的猫咪在短时间内出现健康问题甚至死亡,即“领养”一只健康的猫咪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具有合同解除权。

 

附:参考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二)

商家以“领养”为名出售宠物仍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符某诉某宠物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7日,符某从某宠物销售中心处购买宠物猫一只,双方签署了固定格式的《宠物领养协议单》,其中载明“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某宠物销售中心以“领养费”的名义收取符某1700元并高价搭售相关宠物用品。2022年7月20日,宠物猫出现了呕吐腹泻、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等现象,次日被确诊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呈阳性(又称为“猫瘟”)。2022年7月25日,宠物猫经医治无效死亡。其间,符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共计1820.52元。符某认为,某宠物销售中心涉嫌销售“星期猫”(即在销售时处于疾病潜伏期,出售后一星期内病发的宠物猫),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某宠物销售中心注销了营业执照,法院依法追加经营者刘某为被告。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宠物领养协议单》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猫的义务。案涉宠物猫检测出“猫瘟”的时间距离其交付时间仅有3天,结合该病症的潜伏期来看,该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突然性。《宠物领养协议单》约定动物商品交付后24小时的检验期限过短,属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遂判决刘某向符某返还价款1700元、赔偿医药费1820.52元。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人们日常生活,“它经济”持续走热。根据《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2023年中国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793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宠物作为活体有着一般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由此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本案系宠物在出售给消费者后因感染“猫瘟”短时间内死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而商家以领养为名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试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实际为买卖合同关系,并认为商家据以免责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仅是为“小宠物”及背后的“大产业”保驾护航,更是在经济转型升级时期,以法治方式为新业态赋能,对促进“新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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