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是纳入严格监管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近日,一起12岁未成年人购买无证双响炮被炸致九级伤残的民事案件审结,直指违法经营、监护缺位、安全教育缺失三大问题,也敲响了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原告小轩(化名)与同学在某商店购买双响炮,燃放时炮仗未正常炸响,小轩便上前对哑炮进行脚踩、搓捻等操作,在随后捡起查看时,炮仗突然爆炸,致其右手无名指丧失半指、其余手指多处损伤,经医学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查,该商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资质,属于违法销售;其烟花供应商明知商店无资质,仍向其供货。小轩家属将商店经营者、烟花供应商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经灵武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商店经营者、烟花供应商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最终经灵武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商店经营者、烟花供应商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官释法
一、烟花爆竹属特许经营,无证销售必担全责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零售商户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批发企业不得向无资质零售户供货。
本案中,商店无证售卖烟花爆竹,供应商违规向无证主体供货,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存在过错。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据此判令商店与供应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二人还受到应急管理部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家长监护责任不可缺位,安全教育是底线
12岁的小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认知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薄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本案中,小轩监护人未对孩子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未有效制止其购买、燃放危险炮仗,更未在燃放时全程看护,存在明显监护过失。依照《民法典》“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法院认定监护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三、未成年人保护需多方发力,远离危险刻不容缓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危险物品的辨识、防范能力不足,必须多方协同,共同开展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家庭要常态化开展防火、防爆、防伤害教育,明确告知烟花爆竹的危险性,监护不仅是生活照料,更要把安全规则讲到位、把危险行为管得住;学校要将危险物品安全、普法教育纳入课堂,引导学生认清危险物品危害、掌握安全防范常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严查无证销售、向未成年人售炮等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四、燃放烟花爆竹要规范操作
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守禁燃限放规定,自觉遵守本地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燃放烟花爆竹时,不能靠近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等地,不得在室内燃放,避免引起火灾;远离城市下水道井口、化粪池及公厕坑口,以免引燃、引爆管道中残留的沼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须有成年人陪护,由大人进行燃放;燃放后尽快离开,禁止将鞭炮放在容器中或掰开燃放,禁止摔打、脚踩烟花爆竹,不随意触碰哑炮,以免发生炸伤、灼伤情况。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大于天。经营者要守牢合规底线,无证不经营、违规不供货;家长要扛起监护责任,教育不缺位、监管不放松;各部门要严格执法,严查违法违规、净化市场环境;全社会要共同参与,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物品,不让节日喜庆变成终身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