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一时爽,还款火葬场”,当前“先用后付”“分期支付”“低息贷款”等消费方式逐渐成为主流,若消费者缺乏理性判断,盲目追求高价值商品,不仅可能花费远超市场价的金额,还可能因无力履约陷入债务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近期,灵武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便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理性消费的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王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服务协议》,以分期方式购买全新iPhone16手机,约定销售价格8158元,分五期支付货款。某公司按约于签约当日发货,王某6月3日签收货物,但在6月8日第一期付款日,系统仅自动扣款成功85.66元,剩余货款王某再未支付。多次催款后,某公司诉至灵武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约定违约金。
法院认为
灵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手机价格虽显著高于市场价,但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已依约向王某交付货物,王某应当支付价款,故对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072.3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每期支付货款、期满付清尾款,构成违约,但协议中约定的每日1‰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王某不仅需足额支付剩余货款,还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自己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为购买高于自己消费能力的手机,选择了远高于市场价的可分期付款的商品,却因无力履约陷入诉讼,不仅面临金钱损失,还耗费了时间和精力。这一案例清晰地揭示了非理性消费的危害:盲目追求高价值商品,选择超出自身还款能力的分期方案,极易导致债务缠身,一旦违约,还将承担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等法律后果,影响个人信用。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摒弃攀比心理和消费主义误区,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合理规划消费,不盲目追求高端商品,拒绝超出能力的超前消费;谨慎选择分期消费,办理分期业务前,仔细核算总花费,确认分期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警惕看似便捷实则暗藏高额成本的消费陷阱;恪守契约精神,一旦签订消费协议,便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若确遇还款困难,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因违约引发法律纠纷。
消费本是为了提升生活品质,而非成为生活的负担。唯有保持理性,拒绝消费主义裹挟,才能远离债务陷阱,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和信用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