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灵武市人民法院->新闻中心->队伍建设
灵秀论坛丨错误汇款人能否排除对已冻结账户资金的强制执行的争议分析

争议问题:

汇款人因操作失误将款项汇入被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后,其作为错误汇款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该账户内案涉资金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不同观点:

(一)否定说:错误汇款人无权排除对案涉冻结资金的强制执行。具体理由为:

1. 银行存款权属认定采形式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款项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在法律形式上即归被执行人所有。

2. 错误汇款行为仅产生普通债权请求权,汇款人因意思表示错误与收款人形成不当得利之债,该债权与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普通债权地位平等,无优先受偿性。

3. 维护执行程序的安定性与司法公信力,强制执行程序旨在迅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若允许汇款人仅以“操作失误”为由追回已进入被执行人冻结账户的资金,将破坏执行秩序,也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留下空间。

4. 错误汇款人具有合法的替代救济途径,其可另案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向收款人主张权利,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二)肯定说:错误汇款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具体理由为:

1. 错误汇款行为自始欠缺权属转移合意,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交付需以转移所有权的真实意思为前提,错误汇款人并无向被执行人转移款项所有权的意思,错误汇款款项物权未发生有效变动,汇款人仍为实体权利人。

2. 被执行人未实际占有、控制案涉资金,案涉款项汇入时被执行人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其丧失对账户资金的使用、支配、处分权,缺乏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事实基础。

3. 案涉资金未与被执行人财产实质混同,未真正成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该笔意外流入的款项无事先信赖利益,优先保护无过错的错误汇款人,更符合民法实质公平原则。

 

倾向意见:

笔者认为,对错误汇款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不应一概而论否定或支持,需以严格审查错误汇款客观事实为前提,结合“资金是否混合特定化”“被执行人是否实际占有控制资金”进行双重判断,而非机械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 严格审查错误汇款事实是基础前提,需通过汇款凭证、交涉记录、账户交易背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错误汇款的真实性,坚决排除汇款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形,防范虚假诉讼与道德风险。

2. 资金特定化且被执行人未实际控制的,可突破“占有即所有”原则,若案涉账户被冻结时余额为零,案涉错误汇款为账户内唯一资金,未与被执行人其他资金发生混合且实现特定化,同时因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无法对该资金进行使用、处分、收益,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占有”,则应认定错误汇款人对案涉资金享有实体权益,其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3. 资金已混同或被执行人已实际控制的,应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若案涉资金已与被执行人账户内其他资金混合,或被执行人在账户冻结前已实际占有、控制该资金,即发生了货币权属的法定转移,则应认定错误汇款人仅享有不当得利普通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地位平等,无权排除强制执行。此时错误汇款人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向收款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法定途径救济,该结果系债权实现过程中固有的商业风险与执行风险,不能成为其突破债权平等原则优先受偿的理由。

综上,错误汇款人排除对已冻结账户资金强制执行的请求,需满足事实真实、资金特定化、被执行人未实际控制三大要件,缺一不可。审判中,既要防范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行为,也要维护执行程序的安定性与债权平等原则,同时应依法保护无过错错误汇款人的实体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责任编辑:
☆ 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灵武市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灵武市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