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安检时摔倒受伤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初,80岁高龄的王老先生在某公共场所通过安检时不慎被安检口处的矮台边缘绊倒,当场摔倒在地,无法起身。安检人员见状立即暂停检查流程,王老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老先生右股骨颈骨折,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事后,王老先生的家属认为该公共场所安检区域设施设置不合理且未安排足够人员进行疏导,与管理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了争议。
最终,本案经灵武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在此类案件中,具体责任划分需审判人员依据证据裁定划分,但其背后涉及的法律原则是明确的。
首先,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要求管理者不仅要确保场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安全可靠,还要对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履行充分的警示、疏导和防范义务。例如,在客流量大时,采取限流或引导措施;对于安检台等设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采取防滑、防绊倒措施。
其次,群众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当对周围环境保持必要的警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责任,尤其是在人流密集区域,要小心行走,避免因自身疏忽(如未看清地面情况、行走过快等)导致损害发生。
最后,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及“过失相抵”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管理者存在过错,但被侵权人自身也有一定过失,可以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来酌定赔偿份额。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无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还是消费者,都要随时绷紧“安全弦”。对于公共场所而言,除了硬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外,还要注重“软件”服务,对于安检台、旋转门、扶梯出入口等易发生意外的关键点位,要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根据客流变化动态调整服务,在高峰期或面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时,应主动上前帮扶或进行口头指引;监控不能有死角,地面不能有隐患,培训不能走过场,只有将安全保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才能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对于老年人及其家属来说,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反应速度减慢,在外出时更应提高警惕。在机场、车站、商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务必做到“缓行、看清、扶稳”,尽量避开客流高峰期出行,如确需在人多时通行,可主动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或由家属贴身搀扶;对于地面上的台阶、坡道、安检设备等,要放慢脚步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一次意外跌落,不仅带来身体的伤痛,也往往伴随着漫长的纠纷处理过程。唯有管理者尽职尽责,消费者小心谨慎,才能共同筑牢公共安全的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