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车辆维修款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能否主张利息。
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经保险权益转让成为新的债权人,利息作为本金的法定孳息,保险人理应取得该笔债权主张本息的完整权利,故债务人第三者自主张之日起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法律效果上,保险人如无法主张利息,有责方可能存在消极态度,拖延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利息符合公平原则。
观点二:保险公司主张的利息并不在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向有责方追偿的范围内,故不应支持利息。
倾向意见:笔者认可观点二,具体理由如下: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旨在保障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同时避免有责方逃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应严格遵循文义解释,不得随意扩大。
2.填平原则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义务人赔偿多少,使其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即为填平。道路交通事故即因侵权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赔偿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另外获益,既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求偿权益,也防止过度追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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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773号案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忠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人保大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代位赔偿的权利。邹忠宝作为运输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邹忠宝赔偿人保大连分公司损失309786.4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人保大连分公司向车主陈某某赔付车损险项下保险金后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在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外,要求第三人就利息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不予支持。二审变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8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邹忠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损失309786.40元,即对利息部分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