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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丨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车辆维修款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能否主张利息”的争议分析

争议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车辆维修款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能否主张利息。

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系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经保险权益转让成为新的债权人,利息作为本金的法定孳息,保险人理应取得该笔债权主张本息的完整权利,故债务人第三者自主张之日起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法律效果上,保险人如无法主张利息,有责方可能存在消极态度,拖延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利息符合公平原则。

观点二:保险公司主张的利息并不在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向有责方追偿的范围内,故不应支持利息。

倾向意见:笔者认可观点二,具体理由如下: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旨在保障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同时避免有责方逃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应严格遵循文义解释,不得随意扩大。

2.填平原则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义务人赔偿多少,使其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即为填平。道路交通事故即因侵权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赔偿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另外获益,既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求偿权益,也防止过度追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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