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通常会出具全责、无责的责任认定。大多数人认为无责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车辆无责,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这是为什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A车行驶至路口时,不慎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B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灵武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判定A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车无任何事故责任。
经查,事故双方车辆均正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受损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责方B车及其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00元。
法官说法
大多数人认为,交通事故由全责方全权赔付,交警认定无责,就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实际上,机动车致人损害责任认定具有特殊性,交管部门的“无责”认定,仅说明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并不等同于完全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就是交强险无责赔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的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99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但是交强险无责赔偿也有限制条件。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无责机动车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无责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无需赔偿。
本案中,原、被告均驾驶机动车,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车辆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可以要求无责任的被告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上限为199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