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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普法丨校方责任保险怎么赔?灵武法院以案释法划重点!

很多学校、幼儿园都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可真到了需要理赔的时候,却常常遭遇保险公司拒赔、赔付争议。这份保险到底怎么才算生效?哪些情况保险公司必须赔?灵武法院通过一起典型案件,为大家划清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某幼儿园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幼儿园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双方就赔付范围、责任认定产生争议,诉至灵武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幼儿园依法对相关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赔付义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学校/幼儿园)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履行赔付义务。

关于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理应在承保时对类似风险予以合理预判,以形式要件瑕疵为由拒赔,有违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与诚实信用原则。幼儿园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虽系单方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该赔偿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亦应予以赔偿。

最终,灵武法院结合原告证据收条及支付凭证,判处某保险公司向幼儿园支付相应理赔款,超出部分由幼儿园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什么是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校方责任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事故鉴定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法官提醒

儿童安全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教育机构作为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须切实扛起安全主体责任,严守安全底线,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意外事故发生;投保人在投保时应熟悉理赔条款及免责条款,防止意外发生后所垫付款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则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义务,明晰保险免赔事项及说明责任,以免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索赔款项发生争议,让校方责任险真正成为教育机构的“风险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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