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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丨关于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但未劫取到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既遂的争议分析报告

争议问题: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但未劫取到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既遂?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前半段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后半段则由于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倾向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应当认定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理由如下:1.从相关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上述意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审理抢劫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并且现行有效。

2.从抢劫罪侵犯的法益来看。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抢劫的目的是夺取财物,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除了侵犯财产权外,还有可能侵犯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更为重要,应当优先保护。如果抢劫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认定为既遂,而造成被害人轻伤认定为未遂,明显与人身权的地位相矛盾。

综上,抢劫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论是否成功劫取财物,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抢劫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但只要成功劫取了财物,就构成既遂,否则认定为未遂。

 

入库案例

2025-02-1-220-001

——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既未遂的认定

邓某周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周进入四川省芦山县迎宾大道某小区,撬门潜入被害人周某军家中,从卧室衣柜内窃取现金1100元放入裤袋内,尚未逃离即被返家的周某军发现。邓某周为抗拒抓捕,与周某军在客厅发生撕扯,周某军报警后继续阻止邓某周逃脱,将邓某周按倒在客厅地上。邓某周从地上捡起玻璃碎片抵住自己颈部,威胁周某军放其离开。此时,周某军接听出警公安人员电话,邓某周趁机挣脱后进入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继续威胁周某军放其离开。周某军夺下邓某周手中的菜刀和玻璃碎片。其间,周某军的手被划破,构成轻微伤。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邓某周抓获,从邓某周裤袋内搜出现金3079元。到案后,邓某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后周某军出具谅解书,对邓某周的行为表示谅解。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川1826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邓某周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对于转化型抢劫,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既未遂,同样应当适用抢劫罪的标准,而非依照转化前触犯罪名的标准予以认定。对于抢劫罪既未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十条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规定中的“劫取财物”,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财物,否则一旦着手实施抢劫、尚未得逞即构成既遂,与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相矛盾,显然不妥。综上,转化型抢劫中,若财物未脱离被害人实际控制范围,应当认为行为人并未当场实际劫取财物;如其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逃脱抓捕当场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又手持利器相威胁,属于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邓某周虽将周某军现金放入自己裤袋,但是当场即被周某军发现,直到被公安民警制服,未能摆脱周某军抓捕、逃离现场,故涉案现金一直在被害人控制范围之内,未被邓某周实际劫取。邓某周行为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因此属于抢劫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邓某周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1.转化型抢劫中,若行为人未能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2.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应当根据涉案财物是否实际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予以确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63条、第269条

一审: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6刑初4号刑事判决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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