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实践中,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后,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存在案外第三人欠付债务人到期债权的事实。此时,已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胜诉裁判的其他债权人以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代位债权人对第三人欠付债务人的债权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生效判决明确了次债务人直接向代位权人清偿的义务,代位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实现债权,其他债权人可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并不能阻碍代位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实现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仅是确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金额,并无法律明确规定代位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所得不应由代位债权人独占,执行案款应按照冻结、保全顺序执行或纳入分配。
倾向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解决的是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的问题,并未规定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首先提起代位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前亦无法律赋予代位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确定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应按照冻结、保全的先后顺序或债权比例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