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发的交通事故,足以颠覆普通人的正常生活。年过六旬的李某从未预料到,一次常规的道路骑行,会因张某驾车违规右转的侵权行为,彻底改变自身晚年的生活状态。
车祸引发旧疾,谁来买单?
五月的某一天,原告李某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此时被告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路口右转,却并未注意到正在直行的李某,车祸就这样发生了……就医检查后发现,李某本身常年患有左肩关节退行性病变、左肩峰撞击慢性损伤,平日无严重功能障碍,本次车祸外力撞击直接诱发原有旧病加重,肩关节活动功能严重受损。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虽然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在理赔的谈判桌上,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异议:“李某的伤残后果是外伤与其自身原有的疾病共同作用导致,申请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并且主张按照疾病参与比例折算、扣减伤残赔偿金,拒绝全额赔付损失。
面对保险公司的这番抗辩,原告李某无法接受,这场事故自己并没有过错,为什么要“买单”?
体弱并非过错,法院判了
经灵武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伤、病共存,为同等作用,但本次交通事故外力撞击是李某受伤入院、关节重度受损、构成伤残的直接原因。李某事前存在的肩关节慢性病、老年特殊体质,只是损害发生后加重后果的客观身体条件,与本次损伤结果不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联,并且在这起事故中,李某正常遵守交通规则,对事故发生、伤情扩大不存在任何过错,自身原有身体状况不属于法定可以减轻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依据“损伤参与度”按比例减赔的主张,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侵权就要担责,没有“打折”
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引用“损伤参与度”,试图划分外伤、自身旧病对伤残结果的影响比重,以此压低赔偿金额。但减轻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受害人先天、年老、疾病带来的特殊体质,不能成为侵权方免责、减责的借口。
首先,法律审视的是“过错”,而非“体质”。受害人患有旧疾或特殊体质,只是事故发生后客观叠加的因素,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因为受害人“不经撞”就减轻加害方的责任,这既是法律逻辑,亦是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其次,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于法律上的“免责牌”。损伤参与度是临床医学用于分析伤病因果关系、评估病情成因的专业判断标准,侧重病理机理的客观分析;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聚焦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张某违规驾驶的过错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其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李某,触发了包括旧疾恶化在内的全部损害结果。因此,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引发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障各类群体的人身权利。社会个体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体质较弱者均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民事主体。侵权人不能以此为推卸自身注意义务的借口。若在交通事故中允许依据体质差异分配赔偿责任,将导致体质弱势的受害者无法获得完整权益,损害司法公平,也将极大消解公众交通参与的安全预期,纵容违规驾驶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