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小程序,约定开发的小程序需通过平台监管技术部门审核,并在合同附件功能列表中明确了具体的功能需求和服务内容。乙公司依约开发小程序,甲公司验收后投入使用。小程序运行过程中,监管部门作出督办函,明确小程序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脱敏展示等问题,导致评测未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进行整改,乙公司认为上述问题未载明在功能列表中,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拒绝整改,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
争议问题:监管部门合规要求是否属于小程序开发方的合同义务。
不同观点:一是合同功能列表载明了小程序开发前委托方的需求,不在功能列表中的需求,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委托方在验收中并未发现问题,运行过程中提出的监管要求,属于新的功能需求。二是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合规要求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对合同相关条款,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监管要求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合规运行是小程序开发落地的前提。小程序依托轻量、便捷的特点,成为线上业务推广的重要载体。因小程序承载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监管部门对小程序运行实施常态化巡查、动态排查的全流程监管。即便合同功能模块中未明确监管部门发现的合规问题系功能需求,但严守合规准则、满足监管要求,是小程序落地运行的前提,完成与监管部门的技术对接,属于开发方的合同义务。
其次,合规要求需结合合同签订、产品交付前的监管要求进行明确。上述案例中,监管部门提出整改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均施行或发布于合同签订前,可以确认合同签订前,监管部门已经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方面有具体监管要求。乙公司作为开发方,应当明确知晓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交付的小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如监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更新了具体的监管细则,开发方应对小程序的功能需求与委托方积极进行协商,以保证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再次,验收报告不能当然视为开发方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委托方一般并非专业软件开发者,不具备全面核查产品合规隐患的能力,在验收时,无法全面知晓小程序的监管要求。且按照行业惯例,小程序交付后,开发方一般会提供一定期限的运营培训,解决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故对于交付后发现未完成的属于开发方合同义务的合规要求,开发方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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