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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丨关于小程序开发合规需求是否属于合同义务的争议分析报告


问题背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小程序,约定开发的小程序需通过平台监管技术部门审核,并在合同附件功能列表中明确了具体的功能需求和服务内容。乙公司依约开发小程序,甲公司验收后投入使用。小程序运行过程中,监管部门作出督办函,明确小程序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脱敏展示等问题,导致评测未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进行整改,乙公司认为上述问题未载明在功能列表中,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拒绝整改,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

争议问题:监管部门合规要求是否属于小程序开发方的合同义务。

不同观点:一是合同功能列表载明了小程序开发前委托方的需求,不在功能列表中的需求,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委托方在验收中并未发现问题,运行过程中提出的监管要求,属于新的功能需求。二是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合规要求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对合同相关条款,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监管要求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合规运行是小程序开发落地的前提。小程序依托轻量、便捷的特点,成为线上业务推广的重要载体。因小程序承载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监管部门对小程序运行实施常态化巡查、动态排查的全流程监管。即便合同功能模块中未明确监管部门发现的合规问题系功能需求,但严守合规准则、满足监管要求,是小程序落地运行的前提,完成与监管部门的技术对接,属于开发方的合同义务。

其次,合规要求需结合合同签订、产品交付前的监管要求进行明确。上述案例中,监管部门提出整改问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均施行或发布于合同签订前,可以确认合同签订前,监管部门已经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方面有具体监管要求。乙公司作为开发方,应当明确知晓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交付的小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如监管部门在合同签订后更新了具体的监管细则,开发方应对小程序的功能需求与委托方积极进行协商,以保证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再次,验收报告不能当然视为开发方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委托方一般并非专业软件开发者,不具备全面核查产品合规隐患的能力,在验收时,无法全面知晓小程序的监管要求。且按照行业惯例,小程序交付后,开发方一般会提供一定期限的运营培训,解决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故对于交付后发现未完成的属于开发方合同义务的合规要求,开发方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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