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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丨执行程序中悬赏执行的争议分析报告

争议问题:

实践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大众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现阶段悬赏执行已经成为执行实务中查人找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执行实务中,悬赏执行在启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仍存在争议,现阶段对何时启动悬赏执行存在两种主流观点: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之规定,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就可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一种观点认为:全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执行法院的职责,悬赏执行仅可作为执行阶段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措施的辅助性方式,只有在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条件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后方可适用。

倾向意见:

笔者认为悬赏执行作为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辅助性手段,不能随意适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首先应通过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总对总系统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线索,由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如上述两种方式均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核后发布悬赏执行通知。首先,悬赏执行会加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之规定,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在执行法院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悬赏执行会加重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其次,悬赏执行公告中会录入被悬赏人的个人信息,在当前自媒体高度发展的情况下,被悬赏人的个人信息传播会更快、更广,被悬赏人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社会大众知悉,造成被悬赏人个人隐私的泄露,更有可能给被悬赏人带来除执行外的权益侵害;再次,在当前恢复社会信誉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如未穷尽执行措施,随意使用悬赏执行会对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故应严格适用悬赏执行,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悬赏执行的适用中执行法院应严格审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与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理念,充分发挥执行法院查控财产的能动性,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及财产情况,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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