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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普法丨“路怒”的代价

一条普通的城市道路上,两辆小轿车正在行驶途中。车主张某或许没想到,旁边车道行驶的李某正因二人几分钟前的行车纠纷憋着一股火。在未停车的情况下,李某猛打方向盘向左变道——两车瞬间相撞,张某的车辆失控撞上中心隔离护栏。一声巨响过后,两车及护栏均受损严重。

交警部门迅速查明事实:李某因纠纷故意变道撞击,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车主索赔,诉至法院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及替代性交通费。法庭上,保险公司明确抗辩:事故系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属法定及约定免责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系李某故意制造,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分两层:一是保险不赔——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属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依约免赔。二是侵权人自担——李某应赔偿张某车辆损失17000元,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强险为何不“兜底”?

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以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为首要目的,但并非无原则“买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承保的是“意外”风险,故意制造事故属于道德风险,若一律赔付,无异于变相鼓励“碰瓷”、骗保,背离保险制度初衷。

商业险为何同样免赔?

商业三者险以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为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明确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列入免责范围。只要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即合法有效。

保险免责≠责任免除

保险可以拒赔,但侵权责任不会因此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的“路怒”冲动,最终转化为17000元的自掏腰包账单。

法官提醒

若故意制造事故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面临刑事追究。行车途中遇到纠纷,理性处置、依法维权才是正道——“路怒”的一时冲动,代价远不止一张修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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