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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普法丨代签≠共债——法院:她不担债务

季某拿着一张借条诉至灵武法院,落款处赫然写着黄某、刘某两个人的名字。季某认为,既然借条上写了两个人,就该一起还钱。可判决结果和他预想的不一样:仅黄某承担还款责任,刘某无需偿债,此前黄某支付的3000元也没有认定为利息,直接抵扣了本金。

这是为什么?

有名字,不等于就是借款人

事情追溯到十年前:黄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季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落款处同时写下黄某与黄某妻子刘某的姓名。

季某主张:刘某是黄某的妻子,二人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于二人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共同还款。但是刘某提出这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晓,且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

法官释法:共同借款成立的核心是共同借款合意。签名是表达愿意借款、承担债务最直接的方式。黄某未经刘某授权擅自代为签名,在没有刘某事后追认、书面授权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借条上这个代签的名字,推定刘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收款人均为黄某,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无息借条,付过的钱算什么?

季某称,黄某曾向其支付3000元,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但案涉借条只写了借款金额,既无利息约定,也无还款期限。想要证明这笔钱是利息,季某需要拿出借条备注、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实双方确实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季某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法将3000元抵扣借款本金,确认剩余借款本金为47000元。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官提醒

借条是民间借贷最重要的凭证,关键条款一定要落在纸上:

一是签名须本人亲笔书写。确需他人代签的,务必留存书面授权或事后追认记录。

二是利息必须书面约定。口头利息举证困难,无书面约定的法律上视为无息借款,债务人已付款项将优先抵扣本金。

白纸黑字有规矩,借贷约定看证据,切莫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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