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公交车上摔伤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9月,马某乘坐公交车到市区办事。当公交车行驶至本市某路口时,司机因避让左前侧突然变道的黑色车辆,急刹车时导致马某倒地摔伤腰椎骨折。后马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2021年6月,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件立案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摔伤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马某认为,在公交车即将到站情况下,自己站立起身并右手紧紧握住前座侧面靠背,对自身安全已尽到防护义务,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公交公司却认为马某在车辆未行至站台时提前站起,在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不能很好采取防护措施,及时站稳扶好把手,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失,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官通过查阅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翻看大量司法案例及观点,结合本案双方提交证据,认为马某在车辆即将站时站立,右手立即紧紧握住前座侧面靠背,已经履行了乘客义务,自身并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旅客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责任。最终判处公交公司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