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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帮忙,别帮信,一念之差,刑事民事双重劫难!

           近日,灵武法院调解员杨春收到了一个快递,里面装着远在浙江的当事人送来的锦旗,锦旗上写着“维护人民利益 彰显法律公正”。

 

投资不当遇诈骗

这位当事人是2月初由杨春调解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胡某。

胡某在2023年2月时,被人拉进一个聊天群,后经引导下载了某假冒投资平台APP,进行投资理财,共向该投资平台提供的账户转入7万元。然而在后续提现过程中发现无法正常提出,报警后得知是遭遇了电信诈骗。

胡某报案后,当地反诈中心立即立案侦查,通过胡某提供的账户查到收款人是户籍地在灵武市的贾某。经查,23岁的贾某为获取每张卡2000元的高额利润答应向诈骗分子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刷脸服务取款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供跑分团伙使用。

2023年2月22日,灵武市公安局对贾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灵武市检察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追赔困难再起诉

刑事判决生效后,贾某并未赔偿胡某损失,胡某的损失也未能追赃退赔,胡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便通过网上立案向灵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贾某赔偿其财产损失。

灵武法院立案庭接收审核案件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便流转至人民调解员处进行诉前调解。

被告贾某起初在接到调解员的电话时,态度十分消极,一直以已受到过刑事处罚为由,拒绝向胡某进行赔偿。调解工作一度难以进行下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你虽已服刑,但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你还是有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责任。”调解员杨春连续几天反复联系劝说贾某,向其释法析理,希望他能主动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终在杨春的耐心调解下,贾某主动联系胡某商量赔偿事宜,二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顺利结案。

 

“杨老师,谢谢您为我调解,为表谢意,我送了面锦旗给您,望老师收下。”

收到这条消息的杨春脸上绽放出由衷的高兴与欣慰,同时内心又不由自主地泛起一股酸涩,她为胡某与贾某的遭遇感到难过。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可能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帮信罪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知识小问答

1.帮信罪行为人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为什么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帮信罪行为人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2.只有小额获利,为什么要承担大额民事责任?

虽然银行卡提供者一般只会拿到少量获利,但其为牟取个人利益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本属违法行为,其出借本人银行卡对被害人被骗资金的转移或支取起到了帮助作用,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银行卡提供者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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