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灵武市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发布视频诋毁他人还拒不道歉?强制执行!

“李某,对不起!我对于在快手发布不实信息对你的生活造成影响深感抱歉,我现在就发澄清视频……”

近日,灵武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公开道歉,为申请执行人恢复受损名誉。

 

发布不实信息侵犯名誉权

2023年7月,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被执行人杨某发生冲突,过程中李某突发眩晕症,随即头晕目眩、呼吸困难、无法起身平躺在地,一旁的杨某便拍下视频,发布至快手平台并打上“碰瓷、讹人”等标签,还在视频封面、内容、配音中发表带有侮辱性语言的文字和言论。因视频影响,李某被其工作单位以“影响不好、客户对此有意见”为由辞退,故李某向灵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发布澄清视频并赔偿其损失。

经灵武法院依法判决,杨某需删除视频并在其快手平台主页向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李某名誉,同时向李某赔偿50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李某向灵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多方躲避终被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详细了解案情、仔细审查材料后,考虑到名誉权纠纷案件执行的特殊性,便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杨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希望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但杨某始终固执己见,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李某造成的影响,不愿意公开道歉,也不愿配合法官的执行工作,甚至开始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寻找,均吃了“闭门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直至近日,执行法官接到了李某的电话。

“法官,我在某商场看到杨某了。”

电话中,李某告知执行法官,其在某商场逛街时看见杨某在某家商铺做导购工作。法官随即前往该商场,依法将杨某传唤至法院。

“之前发的视频我已经删了,道不道歉是我的自由,也没钱给你。”

法院调解室中,杨某态度坚决。见此情形,法官只好再次做被执行人杨某的思想工作,向其耐心解释拒不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并表示如果坚持不赔偿不道歉,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不至于拘留吧,那我现在就给她转钱并发视频道歉。”

听到要采取拘留措施,杨某态度终于有所转变。最终,杨某当场履行5000元,并在其个人快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极大地丰富和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人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分享生活。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任何言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切勿为发泄私愤或逞一时之快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了他人权益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希望大家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共同努力营造健康、积极、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来源: 责任编辑:
☆ 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灵武市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灵武市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