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灵武市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资讯
六项工程丨2小时极速保全,护航商事仲裁顺利履行

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使得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无法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怎么办?

近日,灵武法院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提请函后,仅2小时便完成立案审查,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50万余元。

 

2021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封《协议书》,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协议签订后,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遂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同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因灵武法院对该案具有保全的管辖权,广州仲裁委便提请财产保全函至灵武法院。

考虑到案件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执行困难,灵武法院干警在收到提请函后,立即联系代理人缴纳保全费,第一时间进行审核并依法予以立案,2小时作出裁定书并移交执行。

 

及时有效地启动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对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以及从源头避免“仲裁白条”、缓解执行难有重要作用。灵武法院开通仲裁财产保全24小时优先响应通道,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日受理、当日立案、当日做出裁定,审查周期压缩至平均3小时,有力保障了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2025年以来,灵武法院共受理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12件,裁定保全金额5300余万

 

法官普法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注意事项:

1.仲裁保全申请应当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再由仲裁机构向相关法院移送保全材料,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提出。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财产申请材料后,仲裁机构出具正式函件并附带保全申请材料一并转递给相关法院,由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2.申请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事实与理由、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线索等)、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受理通知书、仲裁委移交法院关于保全的函件等。

2)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争议,以及提出保全的必要性)

3)担保(金钱、财产、担保人或保全责任险/保函)

3.网上申请及缴费

材料审核通过后法院通知当事人核对证据原件以及在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并在法院缴纳保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来源: 责任编辑:
☆ 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灵武市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灵武市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灵武市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灵武市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