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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普法丨你的奶龙,我的奶龙好像不一样?

知名国产动漫IP“奶龙”凭借呆萌可爱的美术形象,走红网络,收获大批受众,在文创周边市场具备较高知名度与商业价值,其完整著作权由原创权利人持有。

 

网红玩偶竟暗藏侵权风波

近期,“奶龙”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调查发现,某娱乐城在其经营场所的抓娃娃机内,摆放有大量仿制“奶龙”形象的毛绒玩偶,但这些玩偶并未取得著作权方任何商用授权,属于侵权产品。

著作权利人认为,该娱乐城擅自使用“奶龙”动漫形象,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并造成经济损失,遂向灵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被告没想到,一只毛绒玩偶竟然引发了一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厘清商户认知误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综合研判:本案涉文创IP新业态侵权,被告属于小微企业经营主体,无主观恶意行为,系侵权认知存在偏差,争议标的适中,更适宜优先启动多元解纷程序开展调处,既能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也为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留出了空间。

调解现场,被告面露委屈:“这些玩偶都是从批发市场批量采购的,并不知道这个卡通形象还有著作权。”被告认为,自己属于不知情进货,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的认知误区,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开展精准释法析理:动漫卡通形象一类美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经营主体负有对所售、所用商品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义务;即便商品来源于第三方供货商,“不知情进货”也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陈列、提供侵权玩偶,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厘清法律边界的基础上,法官兼顾双方诉求开展调解:向原告说明被告的认错态度与整改意愿;劝导被告正视知识产权合规义务,引导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合理赔偿金额。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下架并销毁全部侵权“奶龙”玩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诺全面规范自身知识产权经营行为。

一桩因网红玩偶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灵武法院的调解下圆满化解,既维护了著作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为小微商户补上了一堂知识产权法治课。

 

法官说法

原创设计受法律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动漫卡通形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特征,权利人依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将该形象用于生产、销售、经营陈列等商业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经营者“进货”负有审查义务。商超、游乐场所、礼品店等经营主体,对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售卖的商品负有审查义务。即使侵权商品系从第三方采购,在未对商品是否侵害著作权进行审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授权渠道进货,索要并留存授权证明、采购凭证,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商业行为要警惕“知产”风险。抓娃娃机、盲盒、精品零售等经营模式,常因商品单价低、受众广成为盗版动漫周边、影视IP玩偶重灾区,极易引发侵权纠纷。经营主体切勿因商品价值低、经营规模小而忽视知识产权合规要求,避免因小失大,最终承担高额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四)美术、建筑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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