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扰民引发一场网络骂战,一纸罚单和一次登门道歉仍换不来“了结”?
近日,灵武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老梁在395人的物业服务群内辱骂原告小裴,即便已私下上门致歉,最终仍被判决:必须在同一个网络群聊中公开赔礼道歉。
邻里群里掀起骂战
老梁和小裴同住某小区,某日,因老梁亲属房屋装修噪音扰民问题,两人在395人的物业服务群内发生了言语争执。争执过程中,小裴发出了“网络喷子”“键盘侠”等字眼,老梁随即情绪失控,在群内发布大量粗俗、具有明显侮辱性的言论,公开辱骂小裴。
事发后,小裴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老梁公然侮辱他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老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个月后,老梁来到小裴家中当面致歉。小裴当场接受了这份歉意,但考虑到辱骂言论发生在数百人的群聊中,私下道歉无法挽回自身受损的名誉,坚持要求老梁在小区物业服务群公开道歉,老梁却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小裴一纸诉状将老梁诉至灵武法院。
法庭对峙谁有理?
小裴有两项诉求,一是判令老梁在物业服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二是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费共计3000元,并由老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中,老梁提出了两个抗辩理由,一是纠纷由小裴率先挑衅引发;二是自己已经登门致歉,且对方已接受,无需再次公开道歉。
似乎双方都有理?但“责任天平”没有动摇。
承办法官完整梳理案情细节,还原事件始末,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老梁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在物业服务群内向小裴公开赔礼道歉,且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驳回小裴关于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老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最终尘埃落定。
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
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是公共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老梁的言论发送在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395人物业服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私下道歉≠消除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老梁觉得自己上门私下道歉,此事应该翻篇了。法院判决点破关键: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395人的群聊中,私下道歉并不能消除其言论在公共空间造成的负面影响,所以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和侵权影响的范围一致——在哪造成影响,就在哪消除。
行政处罚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老梁被公安机关罚款300元,是其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向原告公开致歉,属于民事责任。两种责任性质不同、并行不悖,罚款后该道歉还是要道歉。
精神损害赔偿并非“标配”。不是所有名誉侵权案件都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传播范围、实际后果等因素进行裁量——本案侵权虽成立,但尚不足以认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于小裴主张的3000元精神及名誉损失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网络自由并非绝对自由,线上社交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邻里纠纷、日常矛盾应通过理性沟通、合法途径化解,切勿因一时冲动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肆意发表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一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