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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灵武法院法官现场实地勘验保全证据

     近日,灵武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现场实地勘验,高效快捷完成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为当事人诉讼打下了良好基础,赢得了当事人称赞和感谢。

  2021年4月,申请人宁夏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某生物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建该宁夏某生物公司部分车间工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宁夏某生物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宁夏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固定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量,防止因宁夏某生物公司另行施工造成施工现状的破坏和设备设施的毁损灭失,遂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慎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遂第一时间依法作出了对涉案工程采取证据保全的裁定。同时,为了更直观的了解涉案工程施工现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带领法官助理、法警等一行人一同前往宁东镇的某工程现场,对涉案工程进行实地勘验。

当日,法官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公证处及第三方施工人员共同到场。在多方见证下,对该起案件涉及到的建设项目的现状、现场遗留物资及设施设备进行保全。整个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细致对照争议焦点进行实地查看,采取拍照录像、清点记录等方式对涉案工程目前的现状及物资、设备遗留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记录,为下一步案件的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法官,你们辛苦了!”现场证据保全结束后,天色已黑,当事人对法官及工作人员高效认真地工作表示感谢,宁夏某建设公司代理人张某表示“法院的诉前保全裁定像一场‘及时雨’,为我们保全证据吃下‘定心丸’,也为今后公司追要工程款打下良好基础”。

这只是灵武法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一个生动缩影。下一步,灵武法院将以争创“为民办实事示范法院”为契机,努力在强化诉讼服务、完善多元解纷、推进智慧服务、深化繁简分流等方面下苦功、求实效,不断优化“两个一站式”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01什么是诉讼前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0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需满足哪些条件?

1.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申请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间需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4.申请法院是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03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2.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3.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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