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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普法丨七车相撞六车无责,无责车辆是否需要赔付?

   七车相撞,六车无责,有责车辆要求无责车辆进行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灵武法院西郊法庭审理了一起七车追尾的交通事故,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如此棘手的情况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停止等待放行的王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并将该车前推其又与前方的郝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后继续向前推行,致七辆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兰受伤,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东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王、郝某及后续碰撞车车主无责任,兰承担全部责任。

  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事故案涉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原告兰某承担全部责任,其他车主均无责任,那么其他车辆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是否应在无责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统一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过错即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分离的、不能互相替代,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使没有行政责任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俗称:交强险)的保险给付以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不受行政责任有无的影响。无责赔付,是指没有事故责任的赔付,不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赔付。

  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责”并非“无关”,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无关,机动车与事故后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机动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除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之外的其他车辆与兰某驾驶的车辆并无直接发生物理上的碰撞,也与事故结果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上述无责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被告王某与原告兰某发生直接碰撞,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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