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灵武某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承包了被告的药店,并经营至2014年7月3日,后原、被告协商并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药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药店经营权、医保刷卡以70万元转让给原告;被告保证该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与他方就房屋无任何经济纠纷,并未将房屋为自己或者他人设定抵押,如有抵押等方式必须于签订转让协议之日三日内变为独立产权交于原告,并于同日终止了原承包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70万元转让费支付给被告,但原告一再催促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未果,后被告告知原告实情,该房屋此前已经抵押于银行,至今未解除抵押。为此,原告诉至灵武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转让费7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00元,两项共计74.2万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将已设立抵押的房屋出售给原告,隐瞒了房屋真实情况,使原告陷于错误意思表示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为原告受欺诈而签订的协议,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为可撤销合同。原告以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及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转让费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的可撤销以及合同的无效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情形,合同出现问题时当事人不能想当然的申请无效或撤销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诉请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