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儿静静由父亲梁某抚养,母亲田某享有每月探望孩子的权利。鉴于婚后生活现实的变化,田某起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田某诉称,离婚后,梁某不仅通过转移、隐藏孩子等手段阻碍其行使探望权,并且因为家庭原因,将年仅四岁的静静送到了私人寄宿制幼儿园。田某提出梁某属于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并无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来照顾孩子,且梁某的父亲患有心梗,母亲因脑梗患有半身麻痹及语言障碍,故其一家都无法照顾好孩子。田某提出变更静静的抚养权,且其现在有固定工作及住处,可以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习,同时田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后,梁某每月要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后,主审法官最终调解处理此案。梁某考虑到自己现在确实无法好好照顾孩子,故同意田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答应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要求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孩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