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审理了一件因牵引车辆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在一起喝了点酒后,李某要求杨某帮忙把他的农用三轮车牵引至另一朋友家中。碍于面子,杨某同意了。傍晚,杨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牵引农用三轮车,李某在三轮车上控制方向盘,行驶过程中农用三轮车发生侧翻,原告李某被三轮车轧伤昏迷,杨某随即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但是因为双方没有及时报警,事发路段也没有监控摄像头,导致事故的责任无法进行划分,原告受伤的赔付更加无法确定。
原告在医院治疗月余后出院,将被告杨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双方没有及时报案,事故的责任无法划分。而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牵引车辆和被牵引车辆是一体的,事故发生时,原告虽然为被牵引车辆的驾驶人但却属于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不符合交强险理赔的情况。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李某、杨某二人皆为无证违章驾驶车辆,被告杨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30%的责任,被告杨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某保险公司辩解理由依据的规定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处理部分,在交强险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且根据《保险法》,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因此法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