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非常常见的小额借款合同案件,原告宁夏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3月3日,月利息为12‰,并就违约责任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按月息2.4%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自2012年8月10日至诉讼之日2015年2月10日欠息219760元,共计519760元,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小额借款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类型,但此案中,被告李某辩称该笔借款属实,利息没有清过,但是已经清偿了4万元本金,下剩26万元本金。该陈述后来经法院与原告确认,得到了肯定。小额借款合同中的被告大多都阶段性的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对于还款是还本还是还息实践中多有不同意见,对于最后还款的总额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实践中双方默认为还息,但当事人提出自己还款为还本的主张一定要有证据的支持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故当事人的每一笔还款手续都应该明确,达到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还本的事实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故本院将还款从本金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