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宁夏某旅行社诉称:2014年6月13日,被告石某、张某、吕某、徐某报名参加“云南8日游”,张某、吕某、徐某将旅游款一并交付石某让其办理旅游事宜。但石某以携带现金不足为由称无法支付旅行费并承诺旅游回来后付款,6月20日行程结束,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予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旅游款11120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调查,张某等三人与石某是朋友,将旅游款一并交给了石某,一致同意由石某与旅行社办理相关事宜。期间石某一直欺骗其三人已经付清旅行款,直至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旅行款仍未支付。法庭上,石某未对此事予以认可,只是单方面陈述这笔钱自己一个人还。由于旅游合同是原告与四人分别签署,故我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石某、张某、吕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旅行社旅游款11120元。
朋友之间也要明算账,凡事亲力亲为,问题就会少一点,无论在任何社会关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每个人的社会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