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自己在租住房内吸毒,还容留他人一起吸毒,受到了法律制裁。今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至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某某在其租住的灵武市宁东镇某公寓内,为马某、李某、徐某某、伍某某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多次容留该四人在该公寓内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在该公寓内,查获自制吸食毒品的工具2套,并在被告人杨某某的配合下将吸毒人员李某、徐某某、伍某某及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抓获。经尿样检测,被抓获的吸毒人员尿液均为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的住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