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秦文某诉被告张某、刘某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23日,原告秦文某的律师及被告张某、刘某梅来到灵武市人民法院调解室就此案开始调解。
2012年,被告张某挂靠宁夏荣恒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塞凝聚力34、35号楼的工程,原告秦文某给被告所在的工程提供炉渣,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下欠7700元一直没有给原告支付,并于2014年2月20日给原告秦文某打下欠条一张。由于原告是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田庄镇秦家庄村二组的村民,一直呆在银川催要款项没有收入,遂委托律师代为催要供用炉渣的劳务款。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多次劝说下,被告张某和其妻子刘某梅当庭表示给原告劳务款5500元,并将5500元打到了灵武市人民法院账户上。法官随即给通知原告来灵武市人民法院领劳务款及退的诉讼费,原告秦文某告知法官因为打工多年自己腿脚不利索,最近这段时间走不了路而且因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考虑到原告这样的情况,主审该案的法官立刻给院领导汇报并反映了这个情况,经院领导同意,主审法官将繁忙的工作安排开,于2015年8月3日远赴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田庄镇秦家庄村二组将被告交来劳务费5500元及本案退的40元诉讼费送到原告秦文某手中,原告感激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