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灵武市法院法官们孜孜不懈的追求。近年来,灵武市法院以提升群众司法满意度为目标,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案虽结,事未了,法官主动跟进促和解
原告汪某与被告卢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保险理赔款数额将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款账户。双方当事人在领取执行款时,被告卢某向原告汪某提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其车辆损失未全额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了70%,剩余30%计16000余元未赔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划分的责任比例,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汪某承担。如原告汪某不同意,其还需提起诉讼继续主张车辆损失。
案件至此按照程序来讲,可以结案报结。但是,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虽结事未了。考虑到,如被告卢某就车辆损失提起诉讼,不仅被告卢某产生诉讼成本,原告汪某也将产生相应的诉讼成本。且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如再一次缠入诉讼,可能导致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法官主动释法,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在应付执行款中扣除14000元作为对被告车辆损失的赔偿,被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主要因为自己的马虎导致原告受伤,表示同意扣除14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随后,双方签订了协议,法官按照双方的约定发放了该案执行款。两人对法官连声道谢,法官脸上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两次庭审,三次调解,案件终履行
原告尹某与被告宁夏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两次庭审后,因涉案工程造价无法确定,双方争议较大,原告尹某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由于双方工程资料不齐,鉴定一直不能顺利推进,该案不能开庭审理。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不辞辛苦,多次往返银川灵武两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核对,并适时提出建议。后经法官三次组织调解,被告某建筑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万元。由于本案在诉讼前,原告尹某已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某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因此在如何执行的问题上,经承办人建议,双方均同意在解封已冻结的存款后,由法院直接执行扣划,将160万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随后双方就执行款的发放达成协议,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申请。其后,在承办法官与保全组的共同努力下,顺利的将该笔160万元的执行款扣划到本院执行款账户后,按时发放给了原告尹某。原告尹某收到执行款后,心情非常激动,并向案件承办人送来了锦旗以表感谢之情。
“发小”忘恩负义引纠纷
法官判决书后附寄语,讲法有情有理
原告杨某某与马某某系“发小”,在马某某走投无路时,做轮胎经销生意的杨某某帮助马某某找了一份修补轮胎的工作,月薪近万,既能赚钱又能学技术,同时杨某某夫妻以其轮胎经销店为马某某提供食宿。因杨某某夫妇回老家办事,委托马某某为其看店,不料马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未经杨某某同意将价值近20万元的轮胎卖于他人。事后,杨某某让马某某出具了欠条,马某某承诺限期偿还欠款,马某某的父母为其提供担保。后,马某某仅向杨某某支付了2万元,下剩款项逾期未付。无奈,杨某某将马某某及其父母以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法庭上,马某某对事实无异议,其母亲羞愧难当,均表示想办法偿还;杨某某对马某某的不义之举并未表示愤怒和指责,而是选则缄默。该案进行了庭审直播并当庭宣判,由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付款。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和行为表现很有教育意义,遂在判决书中附带了一份“法官寄语”,从法、理、情3个角度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希望能够唤醒被告马某某的良知,督促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对原告杨某某作为当事人表现出的公民良好道德素质和修养予以肯定和褒扬。
灵武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马琳说:法官的道德准则就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任何一个案子,到法官手里之后,都是一份责任、一副重担,我们只有采取让群众信服的方式审结案件,才能彻底化解矛盾,才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